江 西 省 南 昌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19〕926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江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家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栋**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由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任总经理的江西**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商业街的招商代理公司。2017年4月份左右,方某某与原**集团营销中心**徐某某(已判刑)和原**南昌公司**林某某(已判刑)等人内外勾结,利用**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公司员工自主招商的“**”项目伪造成**公司代理招商的,骗取**公司招商佣金91483元,由**公司与徐某某、林某某等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分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积极退赃,取得了**公司的谅解。2019年9月6日,方某某主动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小、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从犯、自首;已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