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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案)_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65********,土家族,高中文化,湖北**律师事务所**。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户籍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路**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玉华,男,湖北博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上半年,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煤矿原股东李某某处购得**煤矿30%的股份后,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和律师向某甲受邀约参与处理吴某某等人与**煤矿股东胡某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和煤矿经营纠纷。上半年的一天,吴某某、方某某等人与胡某某在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海王星”茶餐厅进行商议,方某某向胡某某告知吴某某等人从李某某处购买股份后已合法持有**煤矿30%的股权,并提议由吴某某等人以股东身份参与煤矿经营,或由胡某某购买吴某某等人持有的股份,或由吴某某等人购买胡某某持有的股份。胡某某以股权转让不合法为由拒绝了方某某、吴某某等人的提议和要求。

2006年7月31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与吴某某等人一起到达位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的**煤矿矿场,吴某某派人将矿场大门锁住。次日,吴某某等人得知胡某某邀约三十余人到**煤矿护矿后,邀约一百余人到**煤矿准备与胡某某一方的护矿人员实施械斗。胡某某一方护矿人员见对方人员众多,力量悬殊,躲藏于煤矿宿舍。吴某某一方人员将胡某某一方人员驱赶至矿场空地下蹲,双方未发生大规模打斗。吴某某等人与煤矿管理人员向某乙商议时,方某某向向某乙和煤矿工人告知吴某某等人已购买李某某持有的股份,并在矿场张贴股权转让告示。后公安民警赶往矿场后,方某某与吴某某等人离开**煤矿。

方某某后未再参与吴某某等人与胡某某间的股权转让纠纷。胡某某与吴某某多次商议后,因惧怕吴某某等人的势力,被迫于2006年下半年高价购买了吴某某等人持有的股份。吴某某后付给方某某、向某甲法律事务代理费各4万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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