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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虚开发票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5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0********,汉族,初中文化,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村前张**号,住贵阳市观山湖区****组团******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大成(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程浩。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14年5月注册成立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做幕墙工程。2019年底,因其公司需要扎账,方某某向其合作方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蔡某某提出,让其帮忙找人开具113万元的发票,蔡某某遂通过汤某某联系上了湖南**劳务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2日,**公司与**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方某某安排公司财务分多次转账113万至**公司对公账户,**公司将款项转至蔡某某银行卡后,蔡某某又转给**公司,期间,汤某某收取了3%的开票费33900元,蔡某某收取11280元的好处费。最终,**公司为**公司开具了12张湖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13万元。案发后,方某某已于2019年9月27日在云岩区税务局补缴税款人民币43664.07元(含增值税32912.62元),蔡某某已将所得赃款人民币11280元退回至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对公账户。

本院认为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方某某为减少公司财务成本,通过贵州**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蔡某某,找湖南**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13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款“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方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犯罪后认罪悔罪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补缴税款,且系民营企业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本院扣押的人民币11280元将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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