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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虚开发票案)_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长梁乡广龙村3组36号,现住湖南省衡阳市横山县**村**组。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南部县甲有限公司将天玺尊城业务分包给南部县乙有限公司。2019年5月,南部县乙有限公司与南部县甲有限公司办理结算需要石材类发票做账,南部县乙有限公司的法人张某某向何某某支付30000元(人民币,下同)让何某某联系购买发票,何某某联系方某某购买发票并向方某某支付29500元,方某某遂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叫“王小姐发票税务代理”和“发票买卖”购买了重庆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张,发票价税合计为100万元,方某某已支付10000元开票费用,剩余19500元未支付。

目前,方某某主动向南部县公安局退交19500元。

2020年7月27 日,何某某主动向本院退交违法所得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交违法所得19500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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