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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85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56年义乌市人月义乌市人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家住义乌市**街道**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和李某某在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所开发的**商厦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因缺部分装修发票,遂联系骆某甲、骆某乙,由骆某甲、骆某乙注册义乌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义乌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40500元,税额292442元。事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和李某某未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019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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