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37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诸暨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诸暨市**有限公司负责人。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受由**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38021920、39976418、39976419、39976420、39976421、39976422、3997642),价税合计818160元。后诸暨市**有限公司将上述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11887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7日,诸暨市**有限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诸暨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11887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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