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69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东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
2013年开始,由陈某甲、叶某某(均另案处理)出资给陈某乙(已起诉)放高利贷,陈某乙利用自身关系网寻找借款人,陈某甲、叶某某没有参与放贷。陈某乙利用被害人急需用钱的心理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借用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和叶某某、陈某甲等人的名义先后与被害人郭某甲、郭某乙、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黄某甲、黄某乙签订双倍借款合同。后郭某甲等人均无能力偿还贷款,在多次催讨债务未果的情况下,陈某乙于2014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指使方某某、叶某某、陈某甲等人到本市**镇广东**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进行民事诉讼,按照双倍借款合同金额起诉郭某甲等人还款,导致法院判决郭某甲等人偿还双倍借款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陈某兰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郭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记录像等光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不起诉方某某森林人牌小汽车一辆、苹果7手机一部,经查均系方某某的个人财物,依法应当予以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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