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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汉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09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南县青树嘴镇金华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1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经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日,2020年5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刘某某在“物通网”、“货骑士货主”等手机APP发布虚假货运信息,给全国各地货车司机拨打诈骗电话,以介绍货运信息为由,骗取货车司机的信息费,把钱领取后将受害人微信拉黑。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刘某某利用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提供或其他来源微信号、手机号和银行卡实施诈骗,骗取他人人民币35300元。其中利用方某某提供的微信号诈骗金额3000元。到案后,方某某退赔人民币2800元。

本院认为,方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而提供手机、银行卡、微信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从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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