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镇**村**屯,因涉嫌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以方某某涉嫌诈骗于同年10月22日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安达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3日决定取保候审。安达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方某某通过安达市中本镇大本村二屯屯长王海滨申报2018年农户种植玉米、黄豆和水稻面积统计表,方某某虚构自己的15.6亩耕地种植黄豆的事实,骗取安达市中本财政所黄豆补贴款6,942.00元。案发后该款已通过火石山财政所返还安达市财政局。
本院认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返还犯罪所得的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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