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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号,现住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间,虚构女性身份,以“谈朋友”的名义与其同事金某某进行微信聊天,并在微信聊天中编造各种事由向金某某借款,哄骗金某某在本市武昌区付家坡一路等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16096.94元。金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9年12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则于当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投案后,其亲属已代为退还金某某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具有自首、退还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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