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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9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201031987********,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栋**单元**号,工作单位贵阳市**学校。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捕,2020年11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虚构可以帮被害人钟某某办理大额银行贷款的事实,以收取办理贷款的各种费用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钟某某24500元。案发后,方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方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价值2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为初犯、偶犯,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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