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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6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94********,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院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住贵州省六盘水市**宿舍。因涉嫌诈骗罪,

于2020年11月2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于当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明知其没有医用口罩的情况下,在微信上向被害人邹某某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可供出售,后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000元人民币口罩定金给方某某,方某某收到定金后将全部钱款用于个人消费。2020年3月7日邹某某报案,方某某于2020年11月20日被公安民警抓获。2020年11月27日,方某某的亲属向邹某某代为退赔5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因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其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损失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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