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6日至2019年12月6日补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9日至2018年10月26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皖N98****重型厢式货车在从上海市至温州市的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多次使用将在高速公路入口站点领取的通行卡放在自制金属易拉罐内封闭,屏蔽路标信号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累计达11130元。后方某某已退还偷逃的通行费11130元,款项已由公安机关返还浙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管理处。2019年4月28日,方某某主动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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