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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贪污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57********,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乡集镇。2003年任岳阳县林业局**乡林业站副站长,2004年1月至2005年2月任**乡林业站代理站长,2005年3月至2010年任**乡林业站站长,2011年退线,2016年4月退休。因涉嫌贪污罪,2016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院反贪污贿赂部门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3年,岳阳县**乡政府分管企业办和林业站的乡人大副主席张某某提议,将**乡所属的*茶场作为申请退耕还林的项目,所产生的收益除付给**村和**村土地租金后由企业办和林业站所有,费用由企业办和林业站分摊。后经**乡企业办原主任付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协商,决定将该茶场申报的173亩退耕还林面积中,分给企业办54亩,林业站分得119亩。因按相关政策规定,单位不能申报退耕还林,两家遂用农户名义进行了申报,2004年初即获得了林业部门的验收。根据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其补助标准为前八年230元/年.亩,后八年125元/年.亩。自2004年至2015年案发,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领取该补助款共计278460元。除交林业站42540元,付给**村、**村租金16730元,**茶场挖山整地、树苗、护育等费用27760元,配套荒山改造等项目的费用117608元,共计支出费用204638元。剩下的73822元被方某某据为己有,认定为贪污。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本院反贪污贿赂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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