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7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02198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安徽省黄山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9时许,在诸暨市**街道**村***号赵某某家定型房门口的土路上,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浙DY3****号轻型厢式货车,起步过程中未确认安全,碾压被害人龙某某,造成龙某某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符合头颅遭碾压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龙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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