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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逃汇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220号

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汉族,大学本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家住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中心住宅楼**幢**单元**室。因涉嫌逃汇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转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逃汇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9年,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该公司在外贸生意中产生了大量的美元,为了单位利益,通过洪某某(另案处理)兑换外汇,擅自将上述本应及时调回境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877.6万余美元,从其公司的离岸账户转到洪某某指定的离岸账户,兑换成5462.8万余元人民币。

2019年12月17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是直接责任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表示愿意接受相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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