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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7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路**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兰山区八一路金鹰花园小区内通过微信联系,从微信名字是“荒凉某某”的男子手里以58800元的价格购买了35000个伪劣的一次性口罩,后以40000元20000个和22000元10000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和解某某,后将剩余的5000个伪劣的一次性口罩零卖,涉案价值72000余元。

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胡尊栋在兰山区**街佳和公寓内通过微信联系,从马某某手里以5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0个伪劣的一次性口罩,后以68000元的价格将这20000个伪劣的一次性口罩卖给王某,涉案价值68000元。

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解某某在兰山区**道**公寓内通过微信联系,从杰森手里以4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20000个伪劣的一次性口罩,后以58000元的价格将这20000个伪劣的一次性口罩卖给胡某某,涉案价值58000元。

2020年2月15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解某某在兰山区**道**公寓内通过微信联系,从杰某手里以2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0个伪劣的一次性口罩,后以29000元的价格将这10000个伪劣的一次性口罩卖给焦某某,涉案价值29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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