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姑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房地产销售人员,住苏州市姑苏区**苑**幢**室。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雷,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4月30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担任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店长,在职期间负责督促业务员通过去人流密集的场所发放传单的方式宣传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P2P理财业务,承诺到期返还本金以及年化收益率8%到14%的利息。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在此期间共吸收公众存款124万元,涉及投资人9人,造成损失7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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