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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020年8月31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29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前锋区代市镇电器店购买电瓶及升压器等设备,其购买好这些设备后在家组装成电鱼的工具,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某驾驶电动车至前锋区代市镇群模村廖家河流域,用电击的方式捕获3尾野生鱼及7条黄鳝。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主动购买鱼苗投放至前锋区代市镇群模村廖家河流域,用于修复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物证:竹竿二根(均约长1.5米,其中一根绑着黄色电线,顶端有个铁漏网;另一根绑着蓝色电线,顶端有铁圈)、升压器一个(带有先锋1号字样的金色升压器,升压器一端带有黑红色各一根电线及线夹,另一端带有一根红色电线)、蓄电池一个(淡绿色天能牌电池,并标有电动车专用蓄电池字样)、照明灯一个(黑色头戴式照明灯,外部成漏斗状);

2.书证:受、立、到案等案件来源相关文书、户籍资料、扣押清单、2020年前锋区天然水域禁渔通告;

3.证人唐某某、谭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实施增殖放流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依法扣押的竹竿、升压器、蓄电池、照明灯等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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