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52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常熟望虞河与长江交界水域,使用禁用的漂流刺网捕捞鲫鱼、中华绒鳌蟹等长江水产品共0.29公斤,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29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漂流刺网等(照片);
2.书证:常熟市渔政监督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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