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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某某,男,194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4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号,住四川省井研县********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玉米快成熟时,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为了防止自家种植的玉米被鸟儿偷吃,和妻子王某某去赶集时在一流动地摊处支付人民币20元购买了一张长15米、宽3米的鸟网。后方某某用两根竹竿,将鸟网架设在自己位于**镇**村**组的承包地“坳儿土”中。同年10月10日,民警接群众举报后赶到现场,在方某某布设的捕鸟网上起获两只野生鸟类(死体)。后经井研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现场辨认,两只野生鸟类分别为画眉、麻雀,均为普通鸟类或者三有动物。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方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行为初衷系为了保护自己庄稼,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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