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方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方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方某乙的父亲方某丙喝酒之后回珠海市金湾区**镇**小区住处,在小区楼下大声吵闹,其妻子方某丁、儿子方某甲、女儿方某乙到场劝说仍不听,继续大声吵闹。小区**栋**房居住的白某某、任某某让对方不要吵闹,双方因此发生口角、打架。其间,因方某丙辱骂,任某某先动手打了方某丙脸部,随即引发在场的方某丁、方某甲、方某乙与白某某、任某某双互拉扯、打斗。其中方某甲有用拳头打白某某脸部,方某乙有用拖鞋抽打白某某的头部10下左右。经鉴定,白某某左眼人工晶体脱位,左眼创作性玻璃体出血,创伤性虹膜睫状体炎,伤情符合钝性暴力所致,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23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嫌疑人共赔偿10万元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方某甲、方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方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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