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若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乙,女,藏族,小学,自由职业,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74********,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镇**村**号。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女,藏族,文盲,自由职业,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21978******** ,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镇**村**号。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乙、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7日16时59分许, 被不起诉人卓某某的丈夫方某甲与**汽修厂员工胡某某因去年(2018年)合作在**镇开**汽修厂的事情发生争执并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致使方某甲、蒲某某、胡某某及何某某受伤,方某甲受伤后,给其妻子卓某某打电话说了他在县上发生打架并受伤的事情,卓某某就同方某甲的姐姐方某乙等人赶车到了若尔盖县城,后方某甲与其妻子卓某某、姐姐方某乙及舅子桑某某开车至**汽修厂门口,卓某某、方某乙及桑某某再次进入**汽修厂并将汽修厂的老板娘李某某及员工打伤,随后方某甲、青某某、桑某某、卓某某、方某乙等人到**汽修厂前的道路上将向**汽修厂驶来的蒲某某的车挡住,几人分别从路边及路边的雪地里捡起砖头、石头等工具向蒲某某的车砸去,致使蒲某某车的挡风玻璃、驾驶室的玻璃及后视镜砸环,被砸车为一辆白色JEEP自由光,车牌为川A3****,被砸车辆损坏情况于2019年6月19日经四川建国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定该车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95981元(玖万伍仟玖佰捌拾壹圆整),因被告人对该评估鉴定意见有异议,委托若尔盖县公安局重新对被砸车辆车损进行鉴定,若尔盖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3日聘请若尔盖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37255元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伍拾伍圆)。两名被不起诉人于2019年7月1日由达扎派出所口头传唤后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乙、卓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255.00元(叁万柒仟贰佰伍拾伍圆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两名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受害人对两名被不起诉人出具谅解书,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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