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余某甲伙同余某丙(已判决)、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三人经事先预谋,准备共同出资通过串通投标的手段取得乐平市江维厂、电化厂棚户区改造工程。由余某丙联系中间人方某乙找到上饶广丰区的吴某某,方某乙与吴某某谈好由吴某某找6家投标单位对江维厂、电化厂改造工程分别进行虚假投标,投标费和出场费由方某乙出,中标后工程由实际投标人(余某甲等三人)做工程,中标单位收取实际投标人的管理费。
2017年七月底,吴某某联系“江西王牌”、“江西牧鑫”等四家建设工程公司分6个投标单位开始投标,获得投标费用19000元,在开标前,余某丙等人与方某乙商量以低价位标价竞投,在商定标价后,由余某丙将标价报给吴某某,吴某某再将投标标价分别报给参与投标的4家公司联系人制作标书用于串通投标。
2017年8月3日,“江西王牌”、“江西牧鑫”等四家建设工程公司投标人员携标书来到乐平市公共资源中心为余某甲、方某甲、余某丙竞投乐平市江维厂、电化厂棚户区房屋改造工程,通过串通招标,“江西牧鑫”中标电化厂棚户区房屋改造项目,“江西王牌”中标江维厂棚户区改造工程。中标公示期过后,余某丙携中标通知书至牧鑫公司、王牌公司找中标单位负责人签订内部合同,中标单位收取中标标价的1.5%作为管理费。获取工程后,工程相关事务由余某丙担任项目负责人,出面负责管理,由乐平市**家具厂(董事长余某甲,总经理方某甲)的会计王某某记录工程账目,在王某某记录账目时,余某甲、余某丙、方某甲三人口述项目开支,王某某记账。王某某在记账过程中,建立了四人微信群方便三位股东沟通、交流。
余某甲在项目负责人余某丙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无法接到工程款,遂亲自联系牧鑫公司负责人占某某解决结款一事,从占某某处获知工程款结算办法后(携相关证明变更项目负责人身份),余某甲通过余某丙亲戚余某丁开具相关证明,于2018年2月7日到江西牧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电化厂项目负责人由余某丙变更为余某丁,从而顺利结到工程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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