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检二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5********,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伊川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附近时,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于同日23时40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方某乙证言;4、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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