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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危险驾驶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住浙江省龙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方某甲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39mg/100ml)驾驶浙C53****小型轿车从**市**村出发沿时代大道自南向北行驶。当日21时40分许,车辆途经龙港市时代大道刘南村路口时,碰撞前方正在掉头的浙C86****轻型厢式货车,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情况登记表、酒驾核查记录、在逃人员网上核查记录、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马栅、方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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