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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妨害公务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镇**村**队**号,于2020年6月4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乐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方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乐东县公安局**派出所**尤某某、张某某至**镇**村**商行执行公务时,被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方某乙、陈某某、被告人方某丙等人以辱骂、推搡、拉扯等方式阻拦执行公务。后方某甲赔偿办案机关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检查,张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张某某的执法现场穿着的警服被扯烂,警衔被扯坏,配戴执法记录仪也被摔坏无法播放视频。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办案机关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方某甲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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