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5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30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于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临湘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25日退回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湘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临湘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方某乙同方某戊在临湘市**镇**村**组的山上将岩土砖厂改建成页岩砖厂(无合法手续),因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改建砖厂时与高家岭组的村民就建砖厂土地所属权有争议,方某乙等人在未协调好争议的情况下开始施工。后高家岭组的村民陈某某(残疾人)、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又名李**)、高某甲、卢某某等村民就去阻止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施工,方某乙明知陈某某是聋哑人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方某乙等人见高家岭的村民阻工,就冲上来殴打高家岭组的村民,后陈某某的儿媳李某丙和儿子高某乙刚到高家岭组的山上,方某乙就伙同他喊来的方家组人将李某丙和高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丙、陈某某、李某甲、吴某某、李某乙、高某甲、卢某某、高某乙所受的伤均为轻微伤。
2、2018年12月8日,因李某丁欠方某乙弟弟方某丙的钱,方某丙侄子“永某某”用锁门的方式讨债。“永某某”将李某丁母亲及家中客人从居住房屋中赶出来,用链条锁将门锁住。桃林派出所出警时,方某乙、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等人在现场辱骂出警的协警,拒不服从派出所民警调解(该案已作行政处罚)。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湘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在实施第一笔犯罪事实时主观上是否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是否参与寻衅滋事犯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第二笔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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