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司**公司的合同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1月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7日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方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在惠来县**镇**村****店发生口角互相拉扯,方某甲退倒在地,左手被玻璃划伤,故怀恨在心。同年11月16日凌晨,方某甲与方某乙窜到****店门口附近守候张某某,见张某某从****店出来遂抓住张某某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倒地。期间,陆续多人到场围观并与方某甲、方某乙交谈,方某甲到**店内拿出胶纸绑住张某某的双手。方某甲、方某乙又继续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后将张某某拖拉到一辆小轿车旁。方某乙要将张某某带上小汽车,张某某挣扎,一在场的男子遂上前帮忙将张某某抬上小轿车,期间,在场的方**(张某某朋友)企图上前阻止方某乙等人带走张某某,在场的另二男子将方**推开,不让其上前。接着,方某甲、方某乙等人将张某某载到惠来县**镇**门口继续殴打,打后逃离现场,张某某则被送往医院治疗。2019年5月22日下午,方某甲自动到惠来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
经司法鉴定:张某某左胸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右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案后,方某甲、方某乙向张某某赔礼道歉,赔偿其医药费等,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方某甲案后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后供述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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