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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镇**树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等人在盘州市石桥镇果榔村与方某乙、敖某某发生打架,致方某乙、敖某某受伤,经鉴定,方某乙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敖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方某甲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对方112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信息打印表、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方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乙、敖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方某甲、方德彦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盘)公(司)鉴(法临)字[2019]368号、(盘)公(司)鉴(法临)字[2019]274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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