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87********,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住云南省水富市**医院职工宿舍,于2020年7月3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2时许,在水富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菜市场内**医院食堂,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伯父方某乙叫方某甲拿汽车车钥匙。方某甲问:“你有驾驶证吗”,方某乙用手拍了方某甲的肩部,方某甲将方某乙的手掀开,站起来和方某乙扭打在一起,双方被在场的同事劝开并停了下来。后**医院的医生准备劝着方某乙离开时,双方又发生争吵,方某乙抬起桌子上的菜汤泼向方某甲,继而双方再次扭打并倒在地上,随即再次被医院同事劝开,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方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方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家属对方某乙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方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本案系亲友琐事引发的伤害,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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