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一刑不诉〔2020〕Z22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区**村**巷**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区**巷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0时许,施某某(时年10周岁)和方某乙(时年9周岁)在三亚市吉阳区**区**巷的**楼楼道里玩耍时捡到被害人邓某某的手机,而后二人将手机拿回住处301房间里玩。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系方某乙的叔叔)看见施某某和方某乙在玩弄捡来的手机后拿过来看,发现该手机微信零钱里有人民币六千多元余额,且没有锁屏密码。于是方某甲拿着该手机来到三亚市**区**巷**便利店购买了两条香烟并使用该手机支付了人民币733元,而后又来到**区**巷**超市便利店用相同的方式购买了人民币1370元的香烟,并将其中一条蓝色芙蓉王香烟给了方某丙(方某乙的父亲);接着方某甲又在**巷**便利店用相同的方式购买了两条香烟花费了人民币618元。至此,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共计从被害人邓某某的手机微信零钱里盗刷了人民币2811元,购买了八条香烟,其中一条给了方某丙,另外两条留着自己抽,其余五条,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过路人。次日18时许,方某甲将被害人邓某某的手机扔掉。
2019年7月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在三亚市吉阳区**区**巷住所内被公安干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向被害人邓某某退还了人民币2811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米手机一部、芙蓉王香烟4盒等;2.书证: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收条等;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丙、施某某、方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诉。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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