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31997********,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镇**路**号**单元**室,城镇居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广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8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夏某甲(未到案)、孙某某(未到案)、夏某乙(未到案)、方某乙(未到案)等人共谋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跨国诈骗,招募人员,成立跨国电信诈骗集团,该集团设立业务部,该部门分为总监、小组组长(经理)、普通业务员,负责拉被害人入微信群、QQ群,烘托氛围,宣称自己炒比特币、神话币已获得高额回报,配合“老师”引诱客户入金;设立讲师部负责宣传比特币、神话币可获得高额收益;设立技术部负责吸纳客户资源、参与公司诈骗网页的设计、获取客户的登陆信息等;设立客户部负责搜集业务员建立的微信群二维码,将二维码提供给客户供应商,客户供应商将二维码引入客户资源;设立行政部负责办公场所的租赁、办公设备的购买、人员接送、食宿安排、人员入职离职手续的办理等;设立财务部负责工资、提成的发放,业务报账等。
该诈骗集团犯罪手法大致为:业务员大量创建QQ群、微信群,技术部将买来的客户拉入群里。业务员、组长分别假扮“水军”、投资经验丰富的“老师”等角色在QQ群、微信群相互配合,“老师”讲解、推荐股票,“水军”鼓吹“老师”投资赚钱很厉害,从而使被害人相信跟着“老师”投资能赚钱。后“老师”应“水军”请求进行网络直播,讲师部讲师在直播间从讲解股票转为引导客户投资比特币、神话币。在“水军”的吹捧和虚假投资盈利截图的误导下,被害人开始信任“老师”,便按照“老师”和群助理的引导,在该犯罪集团聘请他人设计、开发的投资比特币、神话币网站、APP平台进行投资。被害人在该平台投资账户的涨跌以及存入、提取资金均由该集团控制。被害人入金后,该集团即在后台操作,让被害人的投资账户先有一些盈利,并允许提取少量资金。待被害人大量追加投资后,该集团即通过“老师”故意反向喊单造成被害人投资亏损、拒绝被害人提取资金的申请、拉黑被害人联系方式等手段,侵吞被害人资金。
2018年6月至9月,夏某甲、夏某乙诈骗集团在柬埔寨金边以假扮投资老师“周某某”、“杰某某”等人指导投资比特币为由实施诈骗;2018年10月至12月,在柬埔寨波贝以假扮投资老师“林某某”等人指导投资比特币为由实施诈骗;2019年5月至7月,该诈骗集团在中国广州以假扮投资老师“韩某某”等人指导投资神话币为由实施诈骗;2019年9月至12月,该诈骗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以假扮投资老师“文某某”等人指导投资比特币为由实施诈骗。经四川华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夏某乙网络电信诈骗集团在2018年8月至12月在柬埔寨金边骗取9名被害人4157848.94元 ;2018年11月至12月在柬埔寨波贝骗取61名被害人共计40671940.06元;2019年6月至7月在广州骗取346名被害人共计66668169.03元;2019年9月至12月在菲律宾马尼拉骗取51名被害人共计27318538.00元。
2018年7月至8月,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业务员)参加上述犯罪集团在金边的犯罪活动,获取工资共计人民币9000元。
到案后,方某甲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全部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主动退缴的赃款已依法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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