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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生态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5********,汉族,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5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系福建**养殖有限公司**部负责人,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明知非法占用林地,仍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施工队擅自在云霄县东厦镇竹塔村的山上平整土地、建设办公楼、牛舍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

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1.云霄县东厦镇竹塔村林地被占用的地点位于东厦镇竹塔村林业基本图第09大班的第030、060小班和第10大班的第030小班。其中第09大班的第030小班和第10大班的第030小班,地类是林分,生态林种是国家级生态林,保护等级是三级;第09大班的第060小班,地类是经济林地,生态林种是国家级生态林,保护等级是三级。2.被占用的林地面积为39.29亩(其中进行水泥混凝土地面硬化和搭建建筑物的面积为22.19亩,被挖掘平整的面积17.1亩)。3.被占用的林地进行水泥混凝土地面硬化和搭建建筑物的22.19亩地块,林地性质已被改变,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毁坏;被挖掘平整的17.1亩地块已部分种植绿化苗木,林业种植条件尚未丧失,但原有的植被也遭到严重毁坏。

2019年4月15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自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投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缴交异地生态修复金1.3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方某乙、方某丙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林业司法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云霄县公安局调取的生态修复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本院对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符合参加社会服务的条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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