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绰号方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桐梓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余浩,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风水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桐梓县河流域禁渔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0年2月25日11时,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与潘某某在桐梓县风水镇核桃村山岔河段内用农药“甲氰菊酯”毒鱼,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捕获鱼类一斤多,螃蟹五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并自愿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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