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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72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通过淘宝平台联系好交易事宜,以人民币56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陆龟3只,并将其作为宠物饲养于所供职的平阳县**镇温州“**”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内,后于2020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经鉴定,上述查获的陆龟分别为苏卡达陆龟(1只)和豹纹陆龟(2只),均属于外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7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于2020年4月9日主动到平阳县公安局**镇派出所投案,涉案的苏卡达陆龟和豹纹陆龟均于2020年3月27日移交动物保护组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扣押清单、照片、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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