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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於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於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乡**村**队,现住合肥市蜀山区三里庵**楼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0时37分,於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寿县**镇街道十字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寿县谐和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於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2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余某某证言;3.於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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