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於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041987********,汉族,中专文化,住苏州市吴中区**苑**幢**室。被不起诉人於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於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至8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於某某利用其担任苏州**物流有限公司仓管员的职务便利,将该公司价值共计为人民币85220元手机19部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於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不起诉人於某某与苏州**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已经赔偿苏州**物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於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部分损失并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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