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乙,男性,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88********,彝族,初中文化,农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乡**村委**组**号。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施某乙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凤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2019年12月4日,施某乙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凤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至2017年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李某甲、谢某某、施某甲、施某乙在凤庆县**乡**村**街谢某某家中五楼一房间内开设赌场,赌博的方式有打麻将,用扑克牌“飙牛”。赌博过程中李某甲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施某乙记账,刘某某、谢某某提供赌博场地,李某甲从赌资中抽头渔利并雇佣施某乙、施某甲负责赌场的后勤服务和守门把风。参赌人员有刘某某、施某乙、施某甲、肖某某、蔡某某、李某乙、纪某甲、龚某甲、李某丙、陈某某、郑某某、吴某某、李某丁、李某甲、赵某甲、赵某乙、龚某乙、禹某某、纪某乙、谢某某等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施某乙有涉嫌开设赌场的行为,但是在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和赌资数额上未查清,累计参赌人数未达到20人以上,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存在疑问、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故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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