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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乙非法侵入住宅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施某乙和施某甲(另案处理)的母亲施某丙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家中因琐事与丈夫陈某某吵架并辱骂邻居兰某某,当晚23时许,在兰某某家门口,施某丙与兰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互拉扯头发进入兰某某家中,随后被不起诉人施某乙和施某甲进入兰某某的家中,与兰某某、施某丁一家发生打架,经兰某某等人要求退出其家而拒不退出。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兰某某、施某丁、施某丙、施某乙的伤情均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施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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