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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孙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镇检刑不诉〔2020〕49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9********,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同施某某、杨某某、袁某某明知在禁渔期间,仍驾驶浙慈渔6****号渔船在慈溪市半桥浦附近海域,布置禁用的“双桩框架张网”非法捕捞海蜇共计约300斤,后在收网作业时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网具认定及最小网目测量报告、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及同案犯施某某、袁某某、杨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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