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阳检二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现住上海市长宁区**路**号**号**室(户籍住址: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0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安徽省**厅**队需要采购国保秘密侦察取证装备,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安排其公司销售人员马某某向安徽省**厅介绍推荐其公司产品,并提供了其产品的技术参数。2016年4月安徽省**厅**队秘密侦察取证装备进行邀请招标。**公司、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受邀投标。为能中标,施某某联系了另外两家公司负责人员,商量让两家公司陪标,该两家公司同意。施某某安排马某某同两家公司人员杨某某、陆某甲对接。之后,由**公司制作了三家公司的标书,因某乙无人有时间参与,其公司提供授权,施某某安排**公司行政人员陆某乙代表某乙,同马某某和某甲公司杨某某一同到合肥参与投标,经评审,最终该项目由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233.5万元中标。
2020年9月8日15时许,公安侦查人员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层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内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抓获。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主动退交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非法所得35万元已上交财政专用账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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