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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5********,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街**号楼**单元**室。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1993年3月16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初,薛某某(另案处理)在平阳县鳌江镇瓯南大桥附近其经营的手工小作坊内,因生产作业需要,通过“阿贵”(另案处理)购买“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薛某某出资3000元为自己和长期工温某某(另案处理)各购买一本“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作为该小作坊临时工,各自出资1500元为自己购买一本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经核实,上述四本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为假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于2019年5月6日到平阳县昆阳镇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本特种作业证;

2.书证:户籍信息、随案移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操作证信息、要求协助调查特种作业操作证相关事项的函、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内部传真、情况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以及薛某某、温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查封的假证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销毁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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