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通过淘宝联系上微信名为“**”的人员(身份不明),向对方提供其儿子吴某某虚假的身份信息及照片,并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吴某某身份证1张。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居民身份证鉴别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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