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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交通肇事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9********,汉族,初中毕业,湖南省临澧县人,住湖南省临澧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川******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从临澧县**镇**村**组往**镇**村**组方向行驶,当驾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在未与该摩托车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右转驶出道路,造成该摩托车车体左侧中部与川******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车体右侧中部碰刮,导致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连同驾驶人秦某甲和被害人秦某乙(殁年66岁)一起侧翻在路边,被害人秦某乙摔落倒地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澧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秦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7692.6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刑事和解协议书、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4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及施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秦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常德市杏德司法鉴定所常杏德司鉴所[2020]尸检字第5号尸表检验意见书;5、临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罪行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积极给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_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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