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454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号,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国飞,浙江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10分,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浙GB5****号小型轿车沿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兰溪市行政执法局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由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7月15日死亡和电动自行车上乘坐人金某某受伤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8月5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兰溪市人民法院调解,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取得了死者家属及金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双方已调解,并履行调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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