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古田县**街道**路**支**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闽JB****号女式二轮摩托车从古田县城西街道罗华桥头出发,沿六一四路七支路往六一四路方向行驶,途经鑫都大厦门前路段时,因施某某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致该车碰撞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魏某甲。尔后,施某某报警,并与魏某甲一同被送至古田县医院治疗,同年6月15日魏某甲死亡。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魏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脑疝形成,因脑功能衰竭伴感染、多脏器衰竭死亡,本案的交通事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生前患有诸多潜在性疾病的病理变化对于其死亡起辅助、促进作用,是次要原因。经古田县公安局认定,施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魏某甲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施某某已赔偿魏某甲近亲属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370000元,取得谅解。
同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古田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乙、陈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6.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到案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施某某无犯罪前科、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古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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