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63********,彝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号**室。2020年3月16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1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南涧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380000797109 的“悠然白金卡”信用卡,由于该卡交易频繁,银行系统将该卡的透支额度提高到8.5万元。2018年10月3日开始施某某未按正常流程还款,先后共消费本金74370.61元,后中国农业银行南涧县支行按照工作程序开始对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进行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信函催收,在催收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施某某预留的联系电话无人接听,预留的家庭住址也已经无人居住所以一直无法对其直接催收。2019年3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南涧县支行工作人员到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丈夫周某某工作单位找到周某某,周某某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名捺印确认,2019年6月25日农业银行法人部经理饶某某和个人部经理姚某某再次到周某某工作单位找其催收,但是周某某不在单位,电话也没人接听。2019年10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南涧县支行将施某某透支信用卡未归还一案诉讼至南涧县人民法院,同年11月7日,南涧县人民法院向施某某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施某某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字,南涧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施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2月24日,南涧县人民法院以施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2020年1月3日,施某某不服南涧县人民法院的裁定提起上诉,2020年3月3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0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主动到南涧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至2020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已归还全部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并已全部归还其所恶意透支的数额,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