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3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M****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太西路港口大道(大润发路口)停在红绿灯处睡觉,直到当日8时许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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