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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因本案于2019年7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2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07034时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M****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汇太西路港口大道(大润发路口)停在红绿灯处睡觉,直到当日8时许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5.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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