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会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村**组**号,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0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01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酒后驾驶川W*****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南库大道行驶至腾飞路交叉路口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施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施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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